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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22时许,史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车行驶至泾川县高平街道,被民警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163.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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