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22时许,史某某酒后驾驶甘M*****号车行驶至泾川县高平街道,被民警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163.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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