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路**号。2009年12月30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玉环市坎门街道观海大酒店向渝汇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渝汇小区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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