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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公司总经理,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苑**房,现住海南省保亭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符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老司机羊肉串”饭店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史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G****小客车从该饭店离开,途经凤翔路、龙昆南路、南大立交桥、龙昆北路,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民警发现史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史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史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史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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