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88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阿琼,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35分许,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驶牌号为豫QJ****小型面包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建中街与永强路路口处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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