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路**家园**幢**单元**室,系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市**区**路**家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汉马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汉马街与渭蓝路丁字西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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