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兼职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朋友在桃源县城某餐馆聚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汽车前往某酒店,当日20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路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史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民警当即带史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史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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