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溧阳市**副主任,住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苏DV****小型轿车,从溧阳市别桥镇西神圩村行驶至战胜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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