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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 **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月21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蒙G**的白色起亚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交通路路口南侧新城小区院内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92.9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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