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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装修经营者,住苏州市姑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工业园区****二村****室)。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姑苏区胥江路行驶至盘胥路胥江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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