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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阳煤集团二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白色二轮摩托车,从国道307 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农贸口路段时,阳泉市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史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6.33mg/100ml;史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车为普通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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