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街**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3时53分,被不起诉人史享占驾驶号牌为晋C****9的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里**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对驾驶人史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5.2mg/100ml, 随后民警将史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史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2.88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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