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2********,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朋友在**镇**村**饭店吃饭喝酒,后其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0号**牌小型轿车前往**村,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南时被民警查获。经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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