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乐陵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银灰色雪佛兰轿车从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张心安村出发,行驶至248省道路西丽城社区门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报警,胡家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史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mg/100ml,系醉酒驾驶。史某某在立案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至乐陵市公安局胡家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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