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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浙江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次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21时51分许,史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史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史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史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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