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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金坛人,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新**幢**室。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鑫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5N****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中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西门大街路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5.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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