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2010年10月18日因嫖娼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03时00分,史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出梅园西路南2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史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2.0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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