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曾用名孙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五华区**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2.22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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