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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甲酒后驾驶苏J5****号小型轿车从灌云县四队镇隆兴村出发,途经242省道,当其行驶至四队镇双桥超市门前停车后,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史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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