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河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史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史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