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泸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局**人员,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驶川EM4484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江景北路经沱二桥往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马潭区下合道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到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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