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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6********,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 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蒙DM****号小型汽车,沿赤峰市松山区松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松山区永业广场东侧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14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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