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5月1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48分许,史某某醉酒驾驶冀FN****小型轿车行驶至满城区满新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为12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