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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5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1时许,小河派出所民警传唤杨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杨某甲的母亲史某某、姐姐杨某乙故意阻止民警执法,史某某、杨某乙用手将民警柳某某双臂抓伤、掐伤并把柳某某的警服胸口扣子扯掉,杨某乙用嘴将柳某某右大臂咬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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