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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051X,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泌阳县**社区****房地产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上午,泌阳县***房地产公司在***小区门口做宣传免费领鸡蛋活动。泌阳县****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何某、史某某等人到***小区门口排队领鸡蛋。当日上午12时许,泌阳县***房地产公司员工告知上午活动已结束,下午上班再做活动。何某、史某某等人拒绝离开,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殴斗。经法医鉴定:泌阳县***房地产公司员工尤某某、杜某某、何某三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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