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2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晚上,酒后的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侯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与在平舆县上河城“蓝钻神话”KTV朋友聚会的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因期间醉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厮打,造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张某某五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的相互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认罪认罚承诺书、书证、现场处置登记表、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初犯、偶犯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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