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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石某某共同在“三缺一贵州麻将”手机APP上担任代理,在APP上建立“吃鸡小分队”亲友圈,拉人进群在“三缺一贵州麻将”手机APP上赌博,通过卖房卡收取房费差和赢家提成获利共计13366.3元,现赃款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史某某的罪行较轻,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获利赃款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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