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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绰号“阿荣”,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廖某某、李某某、何某甲、王某某、牛某某、洪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史某某、何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3月30日;2020年4月30日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在菲律宾马尼拉市的盈城大楼3楼,经营“皇冠现金网”“博彩现金网”赌博网站。2019年3月25日,唐某某招聘了史某某等人为客服人员,通过打电话、发微信、QQ聊天等手段拉拢国内的赌客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4月22日,史某某离职。期间,史某某未获利并需要赔付公司约4700元。

本院认为,史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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