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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日4日16时许,在江苏省新沂市**街道**村**组**号史某某家门口,刘某某和史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协商问题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厮打,史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拳打脚踢,将刘某某右手腕踢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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