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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0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宿舍**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12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罗马嘉园小区北侧停车场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包某某(男,28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史某某用拳击打包某某眼部,致其右眶下壁骨折,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赔偿被害人包某某损失人民币7万元,包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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