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号楼**单元**室。2007年8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承包地中,因史某甲上前阻拦施工车辆施工,史某某拽其衣服将其拽倒在地,导致史某甲受伤。经鉴定,史某甲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史某某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和行为不清,故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