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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030,汉族,大专文化,颍上县**镇**村村委副主任,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颍上县**镇**村村部遇村民张某某反映未上报扶贫西瓜补助的事情,张某某先是辱骂史某某,而后欲用手抓史某某的衣领,两人遂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将张某某推摔在地上,致张某某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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