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月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初,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张某甲在无任何手续及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杨某某、史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新杨庄村南一无名厂院内雇佣工人张某乙、马某甲、马某乙、薛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郭某某为冯某某、邵某某、张某戊、赵某某非法使用地炉加热锌灰融化成锌水提炼锌块,造成环境污染。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7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决定对史某某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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