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江苏省**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肖某甲于2019年初开始在一个名为牛大亨的APP内,建立网络虚拟“茶楼”,在内召集数千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斗牛赌博。该赌博“茶楼”由张某某授权给肖某甲,肖某甲聘请杨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肖某乙等人做赌博财务,财务分两班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操作,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其中一分代表0.1元),并通过支付宝兑换输赢资金,同时肖某甲聘请史某某作为拉手(合伙人),专门负责通过微信、支付宝联系参赌人员并拉入“茶楼”赌博,赌博以斗牛的方式进行,实行每局十盘或二十盘的赌博方式,每局从赢家(前1-3名)所赢分数中抽水(抽取5%-8%不等)盈利,每日平均盈利1万余元。参赌人员被抽水后,其拉手会获得提成(抽水所得的60%至80%不等)。肖某甲按天发给财务人员工资(500元至1000元不等)。肖某甲系该赌博“茶楼”老板,共获利100余万元,史某某参与拉人到该茶楼赌博非法获利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依法发还给史某某。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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