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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涉嫌盗窃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集团**厂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街道办事处***,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小区**楼**单元**楼**室。2019年1月20日史**因涉嫌盗窃罪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乔*涉嫌盗窃罪,于20203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乔*伙同司机李**驾驶豫R***的半挂车到县**公司5号成品仓库,使用该公司发出产品通知单据(单据显示装棉纱31吨)进行棉纱运输。在此过程中,乔*伙同该公司5号仓库保管员史**安排装卸队实际多装车2吨棉纱(经鉴定价值55540元),后由李**将多装的棉纱偷运出厂区。史**、乔*、李**均承认实际装车吨数比货单显示的数量多装80件共计2吨。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乔*将价值55540元的2吨棉纱偷运出厂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因涉案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不宜按照犯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史**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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