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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土默特左旗**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4日10时许,包头的两个人来察素齐镇找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要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称杨某某欠他的钱,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带这两个人去了****村杨某某家。在南房找到了杨某某后,因言语不合,杨某某顺手拿起家里的一把菜刀砍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衣服砍破。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将菜刀夺过,向杨某某的头部砍了一刀。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和他一同去的两个人强行将杨某某拉上了一辆白色宝来车一同去了包头。在包头青山区**卫生室给杨某某受伤的头部治疗,后又开车找到在包头的刘某某,刘某某上了车后,打了杨某某几个耳光,又用安全帽打了杨某某头部,让杨某某赶紧弄钱。后刘某某带他们到包头市青山区的**饭馆吃饭。吃饭期间,杨某某推开饭馆的门跑了出去,又被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等人追回来在饭馆外面殴打时,不知是谁说了一句,前面有辆车不对,这些人就散开了,杨某某趁机跑上了一辆出租车逃离,又在包头青山区**商店和老板要了一件棉衣,出来租了辆出租车回到察素齐镇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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