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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滥伐林木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刑检刑不诉〔2018〕5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敦化市**镇,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期间,在牟某某的指使下,史某某、裴某某携带油锯在敦化市**林业站辖区7林班1小班内砍伐阔叶树53株,合立木材积13.029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9.22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讯问笔录;

(二)证人李某某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同案犯牟彬的供述与辩解;

(四)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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