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史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屈原岗村李楼组南平沟其父亲史某乙耕地里的杨树砍伐并出售,经西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勘验:采伐林木56棵,树种为杨树,现场砍伐林木蓄积共20.5537立方米,折合净材为17.3925立方米。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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