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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视频罪)(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清丰县公安局纸房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泰和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濮阳市示范区老史白胡辣汤店内,生产添加有食品添加剂铝的油条并对外销售。期间,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内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处抽样的油条中检出铝,铝的残留量是41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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