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同村村民丁某甲家串门,与丁某甲妻子被害人丁秋艳聊天时,适逢丁某甲将卖羊奶所得3170元交给妻子代某某保管,代某某当面取出170元后,将其余3000元藏入西边一房间内。次日上午,史某某发现丁某甲家门未上锁,遂自行进入确认无人后,来到西边第一个房间内,打开衣柜找出藏钱的盒子,盗走现金3000元。现史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史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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