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租住在**街**家平房里。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8时10分许,史某某趁邻居曹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其住房里盗走OPPO牌A8型手机及充电器。当日曹某某报警后,史某某悄悄将所偷手机放回到曹某某住处。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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