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农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住青川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国庆节后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骑电瓶车从青川县**镇**村来到剑阁县**镇,在路过**镇**院时,看见大门张贴的公告**院已搬迁至**院区,随后史某某在**镇城内闲逛,直到当天晚上十点左右史某某再次来到**院,看见有人在**院内捡废品,史某某到**院看是否有他用的东西拿回去使用,史某某来到**院二楼开着的房间内,并在二楼观察室的一组办公柜的顶部发现一把钥匙,史某某随后用这把钥匙打开二楼B超室的房门,进入B超室值班室的房间内,发现在一张桌子上有一个泡沫箱子,箱子内有母某某存放的29条香烟(硬中华2条、黄鹤楼1条、硬紫云5条、软云6条、软玉溪4条、硬天子6条,红格调1条、硬红塔山4条),价值5508元。史某某随后在房间内找了一个布口袋,将这29条香烟装上骑电瓶车回到青川县**镇**村自家房屋放起。
2019年10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骑电瓶车再次来到剑阁县**镇并在城内闲逛,一直到当天晚上8点左右史某某又来到**院二楼B超室,在一房间内发现一台报废的电脑显示器和两个报废的蓄电池,随后史某某在该房间内睡觉,一直到第二天凌晨3时许醒来,史某某将发现的一台电脑显示器和两个蓄电池(价值180元)装在自己的电瓶车上,史某某骑着电瓶车回青川县**镇,在路过**乡**村村委会时,给电瓶车充电时,被剑阁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现场查获。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二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带上民警在其家中提取了所盗窃的的物品,并发还失主。史某某盗窃的一台的电脑显示器和两个蓄电池是剑阁县**院报废的物品,不应当认定为盗窃。
2019年12月9日,经广元市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精神状态及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史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史某某对盗窃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给失主造成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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