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钻探集团**公司**分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9时,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行至公共汽车公司乘风分公司院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窃取车牌号为黑E****6的公交车发动机铜线,被公共汽车公司乘风分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某发现并当场报警。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发动机铜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659元。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返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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