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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1********,汉族,小学,天津长芦塘沽盐场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建北路建设银行内办理业务,在等待过程中,看见被害人王某某的存折及现金遗失至座椅之间的空隙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遂假装与王某某聊天,趁其不备将存折及现金2800元窃走。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已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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