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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乡。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打麻将与被害人关某某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朋友关系。2019年2月21日11时许,史某某来到淮南市潘集区皇都KTV后自建房五楼东户关某某住处找关某某,利用与关某某的朋友关系,熟知对方放钥匙习惯,找到其放置在门口白色运动鞋内的钥匙,使用钥匙打开门锁进入屋内。史某某来到关某某卧室,发现关某某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随意放置在床上,且右侧床头柜上关某某的红色手提包内有一沓现金(1200元,均100元面值),便意图将笔记本电脑及现金据为己有。随后史某某将关某某手提包内的现金装入自己口袋、用屋内的笔记本电脑包将笔记本电脑装好并用关某某屋内门口的绿色编织袋包裹之后带走,为隐匿罪证,临走时史某某将关某某家防盗门锁好,钥匙放回原位后逃离现场。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该被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3675)。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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