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路**号**排3户,现租住莱西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301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莱西市悦海喜来酒店一楼大厅,趁林某某在沙发上睡觉,将其掉落在身旁地上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
被盗手机已由侦查机关提收并发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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