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6********,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路常州**学院**宿舍,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董某某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XSMAX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8PLUS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XR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8PLUS苹果手机1部。
另查明,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向辅导员承认的上述事实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赃物现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