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12001********,汉族,本科,****学院学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现住淮安市淮阴区**花园**幢***室。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街**美食城天桥下,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9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的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次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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