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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5时许,史某某在霍邱县**石化加油站将杨某某在加油机内的油卡盗走,随后在霍邱县**加油站使用该卡消费3296.45元加油,并将卡丢弃。2019年11月28日,史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史某某赔偿杨某某3296.45元,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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