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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94********,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及现居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史某某趁其宿舍舍友刘某松离开宿舍外出之际,盗取刘某松放置于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九联公司四冷职工宿舍4号房间内刘某松床铺上刘某松裤子口袋里现金人民币2000元整。

2019年9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史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到同一地点盗窃刘某松人民币800元整。

2019年9月24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到同一地点盗窃刘某松人民币100元整。

案发后,被盗钱财已退赔失主,失主刘某松对史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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