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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易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易县112国道麻屋庄附近捡到隋某某遗失0PP0手机一部,史某某通过隋某某的手机验证码更改隋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盗窃隋某某手机微信内人民币10000元。2020年7月20日史某某到易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自首,同日退还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同时赔偿其各项损失5000元,取得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史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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